失信被执行人 |
田晓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5********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2民初8090号 |
案号 |
(2018)冀0102执2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晋军、河北汉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158436.11元,逾期利息24360元、逾期罚息58552.88元(2017年8月2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张晋军、顾韦沈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姝、田晓静、梁亚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23元,原告负担2411元,被告负担241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8-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