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6********3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690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少松返还原告杨丰、何捡香购房款137590.5元,赔偿原告杨丰、何捡香原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42栋4号店铺拍卖损失97800.45元,合计235390.95元限被告李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丰、何捡香。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42栋4号店铺拍卖后的另一半房款137590.5元(该款在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代管专户账上)归原告杨丰、何捡香所有。驳回原告杨丰、何捡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95元,保全费2820元,原告杨丰、何捡香负担5243.27元,被告李少松负担5671.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