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22民初1974号 |
案号 |
(2019)豫0222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7.2‰计算,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滑县奥奇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军生、张玲玲、王堃、王国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222执6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3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