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能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7民初1203号 |
案号 |
(2020)湘3127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能兵、徐红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向英偿还欠款20万元;二、被告黄能兵、徐红桂向原告向英支付利息(2017年4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黄能兵、徐红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