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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郑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9********0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3054号
案号
(2017)苏1302执2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盛典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宿迁市秦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钟金中、潘郑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盛典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828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时间
2017-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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