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时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7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4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1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范时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满香借款本金60 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吴满香已预交900元),由被告范时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