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2民初3344号 |
案号 |
(2019)皖0102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卫萍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4年5月14日起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光辉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被告张光辉、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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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光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73731491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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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国市中溪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