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81民初333号 |
案号 |
(2018)皖1881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希明材料款8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0元,已收取171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原告李希明负担1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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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光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73731491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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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国市中溪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