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2民初2210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生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成公司价款22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3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中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为343元,该款已由中成公司预交,由中成公司负担127元,生力公司负担216元,生力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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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光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73731491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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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国市中溪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