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云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2151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云凌、秦文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419773.96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7年10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97507.14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戴云凌、秦文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石门小区红景园33-3-604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134002013号)房产和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石门小区紫景园16-2-301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5001571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河北尚妆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云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2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