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0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1271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宏借款本金17,000.00元; 二、被告刘忠以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王志宏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袁彪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忠、袁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