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3民初4802号 |
案号 |
(2019)皖0503执1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3万元、利息24517.86元,合计3354517.86 元(截止2018年5月31日),并以3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9000元;三、如被告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有权就被告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马鞍山市开发区马鞍山汽配大市场1-101号、1-110号、2-101号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4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方超、张霞、夏明超、唐文静、方本水、邓英梅对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方超、张霞、夏明超、唐文静、方本水、邓英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503执11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2746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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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67588216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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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2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