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3********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1126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弋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中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11月8日已欠利息和罚息共计1 220 097.68元,2017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江西中平贸易有限公司未依照第一项规定履行债务时,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弋阳县弋江镇广场北路41号、43号,弋阳县城北大市场第1号楼C-26号、C-28号、C-30号、C-32号,弋阳县城北大市场第6幢E-5号、E-6号的八套房产(产证号分别为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3-4300号、第3-4299号、第3-4495号、第3-4494号、第3-4497号、第3-4496号、第3-4509号、第3-4510号)和被告郑金根所有的位于弋阳县城北综合大市场E+1号、E+2号、E+3号、E+4号,弋阳县弋江镇广场路29号E-1号、E-2号的六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3-4138号、第3-4137号、第3-4139号、第3-4140号、第3-4191号、第3-4192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郑金根、王晓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金根、王晓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中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弋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