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洪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1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468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才赔偿原告许小红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共计305599.36元,扣除垫付的医疗费用46681.27元,下余258918.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小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7元,减半收取计2633.5元,由原告许小红负担41.5元,由被告王洪才负担2592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