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2********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02民初565号 |
案号 |
(2020)辽1002执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青给付原告韩乐诚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190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乐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被告常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