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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隋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民初1664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国辉借款本金60000元,其中4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000元借款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申请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隋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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