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隋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1664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国辉借款本金60000元,其中4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000元借款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申请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隋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