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8民初4014号 |
案号 |
(2019)豫0108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新民、杨凤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弓双喜偿还借款本金4540400元及利息1337635元,并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45404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弓双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946元,由被告朱新民、杨凤香、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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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瑞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06137419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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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未来路交叉口东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