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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1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8民初4014号
案号
(2019)豫0108执1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新民、杨凤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弓双喜偿还借款本金4540400元及利息1337635元,并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45404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弓双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946元,由被告朱新民、杨凤香、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3-22
发布时间
2019-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闫瑞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061374196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未来路交叉口东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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