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5178号 |
案号 |
(2018)闽0521执2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126204.46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福建省宏洋小康茶文化有限公司、王碧英、黄静、蔡惠萍、蔡敦煌、庄文洪、蔡国民对被告泉州市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4元,由被告泉州市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省宏洋小康茶文化有限公司、王碧英、黄静、蔡惠萍、蔡敦煌、庄文洪、蔡国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碧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581147173D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工业区恒兴街九号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