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1522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1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善庆、陶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海彬、吴永斌、杨克违借款本金2075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朱海彬、吴永斌、杨克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财产保全费1594元,合计3854元(朱海彬、吴永斌、杨克违已预交),由胡善庆、陶慧负担(朱海彬、吴永斌、杨克违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胡善庆、陶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朱海彬、吴永斌、杨克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