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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6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29民初2660号
案号
(2020)苏0813执恢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胜返还借款240000元;5二、被告谢德力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谢德力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陆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陆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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