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翠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102民初3103号 |
案号 |
(2018)桂1102执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21.3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2721.3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授信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黄滨、黄翠荣、广西贺州市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新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的土地(土地证编号:桂市国用【2013】第000002号)在其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滨、伍雄、谢丽华、朱家其、岑玉辉、罗孝亮、陈标芳、柳国章、汤新林、张家学、吴洪清、林雨水、龙启初、黄永绍、林建辉质押给原告原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滨、伍雄、谢丽华质押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14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黄滨、黄翠荣、伍雄、谢丽华、朱家其、岑玉辉、罗孝亮、陈标芳、柳国章、汤新林、张家学、吴洪清、林雨水、龙启初、黄永绍、林建辉、广西贺州市广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新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