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02民初2160号 |
案号 |
(2019)桂1102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有瑜物流项目购房意向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0669718559X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贺州市龙山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