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苗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2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82民初5200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苗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海军货款6600元,并以6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苗红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