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0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9829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5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志强归还原告黄炳威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炳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6元、财产保全费1164元均由被告曾志强负担(原告黄炳威已交纳,被告曾志强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炳威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