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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0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9829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5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志强归还原告黄炳威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炳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6元、财产保全费1164元均由被告曾志强负担(原告黄炳威已交纳,被告曾志强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炳威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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