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汝州市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8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最高法民终892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汝州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邢红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恒源隧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日为22715007元;2016年1月30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5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河南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汝州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汝州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对洛阳恒源隧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汝州市金土地实业有限公14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截止2013年9月13日为1788916.62元,从2013年9月1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按本金140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继续计算)。五、驳回洛阳恒源隧物资有限公司对新兴万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汝州市新岭煤矿有限公司、汝州市昌荣煤矿有限公司、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707.56元,由汝州市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邢红旭、河南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8466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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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志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2694896883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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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汝州市广城西路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