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栋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2民初3303号 |
案号 |
(2019)豫1102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白栋宇、漯河市鑫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史琳9月和10月的利息1.8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白栋宇、漯河市鑫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史琳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份起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白栋宇负担(限2018年12月31日前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