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81民初330号 |
案号 |
(2018)赣0981执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借款本金540万元、利息及复利56957.64元,本息合计5456957.64元(利息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其余利息及复利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被告江西昌坤医药有限公司、彭雯雯、彭强、温柳云、彭华、刘竹兰、林圣生、彭家兵、王宜平、吴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99元,由被告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昌坤医药有限公司、彭雯雯、彭强、温柳云、彭华、刘竹兰、林圣生、彭家兵、王宜平、吴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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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雯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763386407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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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