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902执1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加富、何群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196631.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96631.28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12日)及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二、被告彭华、彭加兵、彭新建、彭绍镕、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币32573元,由被告彭加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时间 |
2018-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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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雯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763386407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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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