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1215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金500万元;二、被告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该利息、违约金分别以3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5月31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三、被告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用3.3万元;四、被告袁国庆、彭春爱对上述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国庆、彭春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1元,由被告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袁国庆、彭春爱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国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8767008526N |
登记机关 |
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粮食产业加工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