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闫龙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6********5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2057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闫龙抗、闫龙冲、孟双敏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及利息、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下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