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光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2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442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光美、余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85‰计算,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