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2民初2017号 |
案号 |
(2020)黔0422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0 元及借款期间利息 2174.49元,并从2019年6月2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支付逾期利息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050 元,减半收取 525 元,由被告郭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