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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文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2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01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支付印刷费388072元及利息(以388072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龚文亮应当对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反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在反诉原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龚文亮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399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龚文亮的其它反诉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32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负担204元,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被告龚文亮对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诉诉讼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财产保全费2506元,由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龚文亮对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反诉受理费1218元,由反诉原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龚文亮共同负担1168元,反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负担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时间
2015-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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