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2民初字第1380号 |
案号 |
(2020)鲁1322执1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维菊、颜朋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借款本金235976.86元及相应利息。二、诉讼费2341元由被告承担三。被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文东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26745345005 |
登记机关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郯城县城区郯东路8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