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雪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2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81民初118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719.5元及手续费、利息8475.54元,合计28195.04元,并承担本金19719.5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1.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负担36.38元,由被告张雪梅负担504.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