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7民初1726号 |
案号 |
(2020)冀0407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武振宇926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执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武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60元(缓交46480元),减半收取46480元,由原告武振宇承担2828元,由被告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36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5755457066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城金凤大街北段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