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彩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7********6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7民初524号 |
案号 |
(2019)湘0527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进林、张子明、李彩连、绥宁县明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借原告刘玉红本金100 000元,限被告张进林、张子明、李彩连、绥宁县明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底偿还利息28 900元,2018年9月底偿还50 000元本金,余款本金50 000元及2018年10月-12月利息3000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被告张进林、张子明、李彩连、绥宁县明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