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阮春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河商初字第0398号 |
案号 |
(2014)河执字第0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祥宝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199.740155万元,利息41.89286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3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乾屯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阮春青、陈仕太、江祥宝、肖进新、汤巧珍、缪希强、陈彩霞、琚红伟、魏宗赞、琚明忠对被告淮安祥宝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22 |
发布时间 |
2016-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