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801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晓龙、高超、沈阳市贝尼斐集成家居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共同偿还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本金2 249 993.25元;二、被告田晓龙、高超、沈阳市贝尼斐集成家居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共同偿还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 249 993.25的利息15 156.99元(截至2017年11月19日),自2017年1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三、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元24 92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田晓龙、高超、沈阳市贝尼斐集成家居商行、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