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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江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民初1767号
案号
(2019)粤03执1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理融资垫款本金52743062.11元,并自2016年2月30日、2016年4月23日起分别以21165728.78元和31577333.33元为本金、以融资利率上浮50%为罚息率(即年利率8.625%和7.8%)计算罚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998000元,并自2016年5月13日起以日万分之五为罚息利率计付垫款罚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就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出口加工区al区万港物流园1号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8)字第00111110号]、3号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8)字第00111109号,al区的土地证号:北国用(2006)第802649号]及北海出口加工区a6区2#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5771号,土地证号:北国用(2006)第802648号]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以12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五、被告柯雄燊就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柯雄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林健萍在其与柯雄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深圳万港公司的上述债务以12000万元为限依法依约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林健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柯雅玲名下与曾江舟共有的位于深圳市莲花西路与香蜜湖路交界东南熙园2栋a座13a01(深房地字第3000351757号)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以12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柯雅玲与曾江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因向广西金桂浆纸有限公司销售煤炭产生的不少于2500万元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债权。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43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柯雄燊、柯雅玲、曾江舟、林健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2018年8月1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柯雅玲、曾江舟、柯雄燊、林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粤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出口加工区a1区万港物流园1号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8)字第00111110号]、3号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8)字第00111109号,a1区的土地证号:北国用(2006)第802649号]及北海出口加工区a6区2#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5771号,土地证号:北国用(2006)第802648号]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以12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应补正为“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出口加工区a1区万港物流园1号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8)字第00111110号]、3号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8)字第00111109号]、北海出口加工区a6区2号标准厂房[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5771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北国用(2006)第802649号、北国用(2006)第802648号]通过拍卖、土地证号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以12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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