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1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552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郑州顺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晓丽之间的顺强洗车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顺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十一万元及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八万元折算); 三、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顺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电费四千五百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顺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晓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2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5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