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UE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3民初155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向泰州市佳新益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医疗器械,尚欠货款135200元,原告陈国杰已受让该债权。双方一致同意该款项135200元由被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国杰3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国杰3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国杰75200元(上述款项汇入如下账户:户名陈国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济川路支行、账号6228483428596486373),以此结清;如被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陈国杰可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需另行承担违约金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该款项原告陈国杰已垫付,被告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国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朝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6MA2MX5UEXB |
登记机关 |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前门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