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1837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2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29562.8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合计1379562.88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8.25‰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李翔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李翔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天目湖镇广西路300-1-1-401、300-2-2-401、4300-2-2-402、300-2-1-402、300-2-1-401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限额19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7元,减半收取860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608.50元,由被告李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