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5937号 |
案号 |
(2017)辽0103执5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黄素华、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鹏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2、被告黄素华、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鹏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30万元;3、被告黄素华、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鹏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4、如被告黄素华、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则原告沈阳鹏桐商务有限公司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凌海市大有乡文字官村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号为国海证2014D21078103380号,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为210781-20140014号,面积为29.8816公顷)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孟凡迪、孟凡悦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黄素华、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所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原告沈阳鹏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 13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黄素华、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孟凡迪、孟凡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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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405568725X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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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凌海市大有乡文字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