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小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6民初49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潘健民借款一万八千元;二、被告陈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潘健民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二百二十元;三、驳回原告潘健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