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思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5********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126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0)赣1126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弋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饶市祥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依法对已设立抵押登记的横房他证横峰字第2014222016号他项权证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思玉、吴顺发对本判决第一款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弋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