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3792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三眼井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874573.27元(截止2019年5月13日),及后期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9年5月1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安徽三眼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若被告安徽三眼井食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定远县炉桥镇陆炉路的房地产(定远县房地产权证定炉字第00046555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61元,由被告安徽三眼井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正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57389278302 |
登记机关 |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