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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2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7民初1717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952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67%,自2015年7月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4.446‰,自2016年7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程新涛、李大兵、魏光、潘尚宜、潘家庭、潘圣福、杨广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46元,由八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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