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商初字第1872号 |
案号 |
(2017)鲁0214执1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帮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04000元及以该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浦帮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由原告负担2370元,被告负担797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时间 |
2017-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丛伟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2553951148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