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商初字第1118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1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82万元,由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40万元,余款42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欠款由被告汇至原告的账户中(户名: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账号:066601040001618,开户行:农行昆仑支行龙乡分理处)。二、若被告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付款,原告放弃违约金请求;若被告不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付款,则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6515元。案件受理费13030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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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丛伟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255395114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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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 |






